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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努力创建数字化校园,提高我校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2011年我校引进了“CRP校园信息化管理系统”,成为全国首家引进该系统的民办高校。借助CRP管理系统,学校实施了以教育教学为核心,覆盖行政管理、学生服务、后勤管理、招生就业、安全校园等多个层面和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学院办学理念紧密结合,通过网络技术推动学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最终实现教育信息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从而达到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
 
★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31日,青教成函[2000]50号《关于同意筹建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的批复》同意筹建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
 
2001年11月13日,青教社函[2001]12号《关于同意成立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的批复》正式成立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
 
2002年6月14日,鲁教函(2002)35号《关于同意筹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的复函》同意在青岛恒星科技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筹建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2003年4月24日,鲁政字[2003]1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6月30日,鲁政字[2014]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青岛恒星职业技术学院改建为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的通知》同意建立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2016年高等教育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十一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我校航空服务专业的学生,根据其就业的特点要求考生普通话良好,身材匀称,五官端正,面容较好,气质佳。
 
第十二条  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的考生。 
 
2.对于进档的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3. 在录取山东考生中对于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为合格;对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按照“知识+技能”总分择优录取。
 
4.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5. 报考我校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统考本科合格证(其中山东省、吉林省、新疆三个省份的考生须取得我校颁发的《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省级艺术统考专科合格证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测试合格证(其中山东省、吉林省的空中乘务专业;吉林省的影视表演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颁发的《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
 
6.进档考生美术类按专业成绩录取,其他的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办网站,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普通本科:11000元/年,其中印刷工程专业12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5000元/年;普通专科:9800-109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学生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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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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